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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核,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许可事项: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核,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许可对象:宗教团体、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
许可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的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电话:857005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受理期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受理期间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初审期间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场地进行察看核实,确有需要的,组织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共同对场地进行察看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复审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筹备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决定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核)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8570052

发布日期: 2006-05-29
 
主办: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芙蓉路市政府大楼13楼
电话:0732-8570054 E_mail:xtmzzj@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