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许可对象:市级宗教团体筹备组织。
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许可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团体章程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组织机构的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宗教团体筹备组织的申请报告;
二、所在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三、团体章程;
四、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电话:857005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受理期限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章程、候选人等进行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复审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决定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857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