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拆迁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审核
审核对象:拆迁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单位和个人。
审核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审核条件:
一、确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在安置工作中考虑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三、不违反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拆迁补偿或重建不损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审核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二、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安置补贴标准和补偿费计算方法(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期限:6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电话:857005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 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
(4)对场地进行察看核实,确有需要的,组织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共同对场地进行察看核实;
(5)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6)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复审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决定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核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857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