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审批对象:成立全市性宗教团体或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拟推选为该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
审批依据:一、《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爱国爱教,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宗教知识,在其所属宗教的全市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职位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
一、拟推选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简历或基本情况;
二、拟推荐安排的理由和意见;
三、身份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电话:857005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被推荐对象谈话考察;
(3)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和理由,应在复审期间,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和理由,在决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8570052